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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在蓉大中专院校户籍管理办法(简)

发布时间 :2013年06月13日 浏览量 :116

成都市在蓉大中专院校户籍管理办法(简)

下载: 《高校办理集体户口各类事项申请表》.rar

为进一步规范在蓉大中专院校(以下简称高校)户口管理工作,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高校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成都市公安局特制定本办法(成公发{20092}18号)。

一、高校户籍管理原则:

(一)迁移原则:

1、新生入学后是否迁移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决定。本市户籍新生和在我市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入户,都应办理《户口迁移证》,按照先下后上的原则办理户口登记。

2、新生入户原则上应在当年内办理,在学习中途或毕业前因申请助学贷款或就业需求(指就业单位要求户口需从学校迁至单位的),需迁户口到学校的,由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经学校保卫部审核后,到所属区(市)县公安局申报户口。

3、学生户口迁入高校后,除退学、转学外,毕业前不办理迁出。

4、高校学生毕业后,户口应迁往工作地或原籍地。户口未迁来学校的本市户籍学生,毕业后户口迁往省内城市的,凭毕业证、报到证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往省外的,凭入户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证》。

5、高校新生入户工作应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完成,学生毕业注销户口工作应在每年的7月31日前完成。

(二)高校在校生所生子女入户原则

1、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2、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的父亲或母亲落户。

(三)高校教职工集体户口迁移原则

1、高校教职工集体户原则上登记本单位教职工户口。夫妻双方都属集体户的,由所在单位的房产部门出示无住房证明,经单位同意,所生子女可入高校教职工集体户。

2、高校教职工原系集体户的,购买或分配可单独立户的住房后,先将本人户口迁入住房,再申请办理未成年子女或无职业配偶投靠的。

二、工作流程

(一)上、下户流程

1、需单独或补打集体户内页的,先由高校保卫部门打印集体户口内页,由本人或保卫部门持本人身份证、《高校办理集体户各类事项申请表》(见附件)到所属区(市)县公安局加盖印章。

2、《户口迁移证》遗失的,学生本人持身份证、《高校办理集体户各类事项申请表》和迁入地未落户证明到原签发地公安局补发(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3、因改派需重新签发《户口迁移证》的,学生本人持身份证、《高校办理集体户各类事项申请表》、《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原签发地公安局办理(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4、毕业生单独注销户口的,应先由高校在《高校集体户管理系统》中予以注销并出具《高校办理集体户各类事项申请表》,区(市)县公安局凭毕业生本人身份证、《高校办理集体户各类事项申请表》、《报到证》办理迁出注销并打印《户口迁移证》(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5、户口未迁到学校的外地生源,毕业后申请户口迁入我市的,应由入户地区(市)县公安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6、因退学需迁出户口的,应先由高校在《高校集体户管理系统》中予以注销并出具《高校办理集体户各类事项申请表》,各区(市)县公安局凭毕业生本人身份证、《高校办理集体户各类事项申请表》、高校正式退学文件办理迁出注销并打印《户口迁移证》。

(二)办理二代身份证流程

身份证遗失、损毁需补办的,应先到高校填写《高校办理集体户各类事项申请表》,本人持《高校办理集体户各类事项申请表》和学生证到区(市)县公安局缴纳工本费后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取证。(具体办法见保卫处主页的办理身份证须知)

(三)信息差错修改流程

1、入户数据维护至公安网迁系统前发现信息差错的,由学校核实《户口迁移证》后,在《高校集体户管理系统》中自行修改。

2、入户数据维护至公安网迁系统后发现信息差错的,本人持身份证、《高校办理集体户各类事项申请表》、《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经区(市)县公安局核实《户口迁移证》后更正信息。同时,高校应将更正后的信息维护至《高校集体户管理系统》。

3、迁出注销后发现信息差错的,本人持身份证、《高校办理集体户各类事项申请表》、《户口迁移证》、《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经区(市)县公安局核实《户口迁移证》后更正信息。同时,高校应将更正后的信息维护至《高校集体户管理系统》。

下载: 《高校办理集体户口各类事项申请表》.rar